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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津贴调整:应立法或立规章

2024-05-28 15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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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提要]本文讲的是高温津贴调整:应立法或立规章,“应该通过立法形式来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权利,浙江、重庆等地已经有了相关立法,值得我们借鉴”。“即便不立法,把高温津贴等相关文件升为政策规章,把它变得更具有操作性也行”。这成了法律界人士的共识“应该通过立法形式来保障高温下劳动者的权利,浙江、重庆等地已经有了相关立法,值得我们借鉴”。“即便不立法,把高温津贴等相关文件升为政策规章,把它变得更具有操作性也行”。这成了法律界人士的共识。记者查阅了有关资料,发现早在2007年6月8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相关文件,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的具体标准由省级政府或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目前全国已经有天津、浙江、重庆、河南、广州等省市制定了相关高温津贴标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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