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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瑕疵借条的大额怎样办?

2024-05-26 9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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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优于其他证据,而王某又不能提交新的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故对鉴定意见应予采信,即可认定《借条》不真实。再从《借条》落款时间上看,被告有证据证实当时该公司已租赁给王某等人实际使用,公司实际自身没有经营不需借款。同时在此期间该公司已使用了财务专用章,如果需要借款公司财务人员应知情,财务也应有进账,同时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再就是会计人员赵某当庭作证不存在某公司向王某借款的事实,以上事实均表明原告提供的《借条》,从形成产生到具体内容等方面均有悖于常理。此外,本案还存在原告有单独接触和使用某公司印章的便利机会。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采用民事证据规则的“高度盖然性”法则,认定原告提供的《借条》不可采信,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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