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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的存在

2021-12-16 16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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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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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仲裁委员会的存在为,仲裁活动主要由仲裁机构完成,因此仲裁机构是仲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仲裁制度的发展史上,仲裁机构随着仲裁形态的发展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早期的仲裁多为民间解决纠纷的临时性行为,因此,很少有常设的仲裁机构。仲裁机构的特点关系到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一般来说,仲裁机构大致具备以下三个显著特征,即非营利性、独立性以及民间性。 随着仲裁实践的发展,这种由专业人士组成、对一定范围内的争议进行法院外裁决、负责管理仲裁程序成为仲裁机构本质的特征,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章程则不是仲裁机构的必要条件。所谓仲裁机构,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裁决仲裁案件并管理仲裁程序的机构。我国现行商事仲裁机构被称为仲裁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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