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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2020-08-16 20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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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诉讼法不动产管辖的规定是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是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管辖不动产案件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管辖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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