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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区别

2021-04-17 98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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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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