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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谈判双方无法协调时可采取的谈判原则是?

2021-11-06 22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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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谈判双方无法协调时可采取的谈判原则是存同去异原则,尽可能达成一致,只有当双方都双赢或者差异不大才可以达到最佳的谈判效果。 谈判原则内容分析如下: 1、尽量扩大总体利益,在谈判中,谈判双方首先应一起努力扩大双方的共同利益,而后再来讨论与确定各自分享的比例,这也就是谈判界常说的把蛋糕做大; 2、善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局面,在谈判中,应避免谈判伙伴选择单一、一棵树上吊死的情况,要善于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局面,以利于扩大自己的选择余地。这有利于打破垄断,避免因不了解情况而陷入被动局面; 3、明确目标,善于妥协,在谈判中,人们经常会发现,由于双方对同一问题的期望存在差异而导致谈判进程受阻; 4、讲究信用,诚实可信、言而有信、信誉至上是谈判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人无信难立,买卖无信难存”,谈判者应言而有信,行必有果。良好的信用能给谈判对手以信任感,从而使双方消除疑虑和分歧,尽快地达成一致; 5、求同存异,谈判是谈判双方为了谋求观点、利益、做法等一致而进行的协商。既然是为谋求一致,那么在谈判之前,双方就必然会在各方面存在着“同”与“异”; 6、使用客观标准,所谓客观标准,就是独立于各方主观意志的、不受情绪影响的标准; 7、运用事实,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它具有客观性、直观性,有时候能比数据、资料等更具说服力; 8、人事有别,谈判应做到对事不对人,把人与事分开处理。人、事分离是双方合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谈判者修养素质的体现。由于谈判的主体是人,谈判进程难免受到谈判者个人的感情、要求、价值观、性格等方面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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