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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城乡大病医药费不予报销

2024-06-15 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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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预警医院、非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2.门、急诊(不含特殊慢性病门诊)发生的医药费用。 3.《安徽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规定的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单味使用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 5.单价超过0.5万元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以及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类项目,超过0.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项目按照(0.5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6.单价(计价单位:支、瓶、盒)超过1万元的药品,超过1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药品按照(1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7.单价(最小使用计价单位)超过3万元的医用材料,超过3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系统设置最高限价)。即:该类医用材料按照(3万元*数量)计入合规费用。 8.临床使用第三类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血液系统疾病技术除外)的费用。 9.参合年度累计住院日达到150天,从第151天起发生的医药费用(跨150天与151天的当次住院,按照日均住院费用划分150天之前、之后费用,重症精神病及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患者除外)。 10.同时超出《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版)》与《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所产生的医药费用。1 1.超出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超出标准部分的医疗服务费用(大病保险系统设置最高限价)。1 2.享受新农合定额补助的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当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或住院分娩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医药费用。1 3.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精神病发作除外)、吸毒、酗酒,戒烟、戒毒、各类非功能性整形与美容、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原因产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出国和出境期间发生的一切医药费用;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1 4.因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患者的医药费用。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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