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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农村合作社可以经营什么业务

2023-12-21 25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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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农村合作社可以经营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各种项目。 农村合作社主要是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提供如农副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等服务,因此,农村合作社在农副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方面更具优势销渣搭。 农村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农副产品生产梁数经营的提供者自愿组织联合的一种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需要注意不同专业合作社的类型,不同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类型不同。 农村合作社还可以申请不同类型的补贴,以提高合作社的生产效率。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于提高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具有重大意义,然而“公平”与“效率”的兼顾,使我国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 产生了剧烈的矛盾冲突。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 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亏拿(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 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综上所述,农村合作社可以经营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各种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六十五条 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国家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六十六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具体支持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服务。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互助保险。 第六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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