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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是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那么,农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采购、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存和农业生产经营相关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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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险箱业务 (八)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种类,应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备案。 农村信用社对本社社员的贷款不得低于贷款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贷款应优先满足种养业和农户生产资金需要,资金有余,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还可以办理代收代办等中间业务以及包括提供保险箱在内的服务业务等等。这里也要注意随着《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出台,其他须经批准的业务的审批机构已由人民银行转为银监会的问题。
农业合作社经营范围主要有: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合作社应当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对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不同服务地区的主要人口聚集区平均服务半径或者服务人口的要求,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邮政企业设置、撤销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省邮政管理部门;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告。邮政企业将邮政自办营业场所改为代办营业场所,应当报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不得停办原来已经办理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具体审批办法,由省邮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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