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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范围

2020-05-21 85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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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要开展经营活动。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又是一种互助性的经济组织,不同于公司等其他企业,所以必须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主要围绕合作社成员的需求进行,交易对象主要限于本合作社成员。如以养鸭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以加入本合作社的养鸭农户为主要交易对象,而不能以附近工矿区的居民为主要交易对象。 2、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围绕农业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围绕成员的特定需求开展经营活动,即满足成员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需求。总的来讲,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具体来讲,不同的专业合作社,应当只提供本专业方面的服务,如以茶叶种植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就应当围绕茶叶种植过程中的茶苗、肥料、茶机具、茶产品加工等开展经营活动,而不应当开展与茶叶种植无关的经营活动如商品房开发、销售等业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 (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 (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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