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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是什么

2022-07-25 28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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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是什么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2、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劳动者怎样进行劳动保障投诉 1、劳动者在投诉时,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会为劳动者准备投诉格式文书,劳动者应在投诉书上填写“谁投诉”、 “投诉谁”、“投诉什么”等相关内容,也就是投诉人信息、被投诉用人单位信息以及劳动保障违法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2、劳动者应携带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用以核实是否劳动者本人; 3、如果是委托投诉的,则需要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代理人)和劳动者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如果是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台港澳人员进行投诉,则应提供相应就业证以及居留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者应尽可能地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供一些有效证据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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