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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的原因

2020-04-18 548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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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无视法律,不计后果。 (一)侵财类犯罪:像盗窃罪、诈骗罪之类的,一般犯罪原因如下 (1)家境贫寒:家庭经济条件非常差,生活缺乏保障,一旦遇到急需用钱情况,就容易发生这类犯罪 (2)谋生遇到障碍,产生消极情绪:找工作遇到困难,一旦产生消极情绪,很可能导致这类犯罪 (3)追求高消费:个人能力有限,吃喝玩乐高消费入不敷出,从而导致想歪门邪道 (二)性犯罪:这类犯罪主要是强奸罪,发生原因主要有两个: (1)好色:过分追逐异性,不择手段。 (2)生理需求:容易发生在青少年群体。有生理需求,又没有女朋友,没地方发泄,从而犯罪。 (三)贪污受贿犯罪:这类犯罪都是由于“为权所惑”。因为手里有权,忘乎所以、为所欲为,把权力当做敛财工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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