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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之重复起诉

2024-06-11 2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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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前款所列情形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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