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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公积金和地方公积金有什么区别

2020-03-28 1,54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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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军人公积金不可以用来定期还房贷,地方公积金买房之后可以用个人的公积金抵扣房贷。 2、军人公积金是单位直接缴纳,地方公积金是单位缴一半,个人缴一半。 3、军人公积金退伍时才能一次性取出来,如果在部队申请公积金贷款了,退伍结算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会将其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协作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地方公积金购房、租房、离职都可取出来,在单位填表申请或者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 4、军人公积金贷款最多申请40万的利率优惠,其余部分都是商业利率,地方公积金贷款额度,各地额度会有不同,大多与购房面积和账户缴存数有关。
法律依据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军队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军队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军队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军队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第十一条军队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军队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军队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军队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军队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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