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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卫生室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2021-12-30 51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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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村卫生室属于村级单位医疗机构。村卫生室,顾名思义就是一个村级单位的医疗机构,在以前有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医疗点等各种称呼。新医改以后,国家将村级医疗机构统一称为村卫生室。并将以前的村卫生室、村卫生所、村医疗点进行合并,形成了现在的每个行政村有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一律不得租赁、转让、承包给他人。村卫生室必须设立在本村辖区内,每个行政村只设立一个定点医疗机构。 村卫生室的基本条件如下: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相关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村卫生室医生必须具备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生以上资格; 2、村卫生室必须实行一体化管理; 3、具备与相应级别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技术人员村卫生室须配备一至三人,卫生院医疗点须三人以上,医疗服务行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4、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收费标准和药品统一招标配送及最高限价规定,承诺按一级医院收费标准80%收费; 5、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 6、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定点医疗点、村卫生室评审验收标准。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第一条  1、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优化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目标的总体要求,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主要包括:建立基本设施齐全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立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卫生服务队伍,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要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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