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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合并和控股合并的区别

2024-05-12 1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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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在合并方式上存在差异:所谓“新设合并”,即是将两个乃至多个公司经过合并之后,形成一个全新的公司,而原有的各个公司则全部消亡。与之相对应的是“吸收合并”,这是指两家或者更多的企业合并为一家企业。至于“控股合并”,则是指一家企业通过购买或获得另一家企业具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并且已经达到了能够掌控被合并企业财务及经营策略的持股比例。 2、在是否保持法人资格方面有所区别:通过实施控股合并,原来的各个公司仍然得以保留其法人资格。 在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中,仅能保留其中一个法人资格。 3、在合并的主要形式上也存在差异:吸收合并的主要形式包括以下几种:母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同时上市公司予以注销;上市公司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并成为存续公司,集团公司则予以注销;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相较之下,控股合并仅有一种形式,那就是企业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份或互相交换股票以获取对方股份,从而实现对其他企业进行控制的一种合并形式。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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