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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单位与发票开票单位名称不同,怎么办

2024-06-11 1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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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税法上没有就此情况定性为违法行为,但根据规定,这样取得的发票,取得方不得用于抵扣。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t(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你的情况可以让收发票方提供一份委托付款方付款的证明。(收发票及实际付款方共同盖章)在会计上来讲没有这个证明,此项业务是违反会计制度的。凭证附件与业务不符。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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