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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的公共收益的规定

2023-12-21 45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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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范围包括: 1、楼道、屋面、电梯、外墙、道闸等广告费。 2、公共场地、公共道路的车辆停放场地使用费。 3、公共场地摆摊、自助售卖机、快递柜等进场费。 4、通信基站等设备占地费。 5、属于全体业主的会所、幼儿园、游泳池(馆)、健身室(馆)、物业服务用房、架空层等公建配套用房或公共场地的租金收入。 小区公共收益的使用规定: 1、小区公共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2、小区公共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3、小区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主要用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物业管理活动的代理记账及审计等费用、物业维护费用等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合法支出。 综上所述,利用物业共有部分获取收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用途,不得妨碍业主和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不得影响物业使用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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