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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有哪些区别

2022-04-15 178人已浏览
  • 宁飞龙律师

    宁飞龙律师高级合伙人

    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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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后合同义务和附随义务的区别: 1、主要支付义务从一开始就确定并确定合同类型。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附属义务不断形成。它可以发生在任何合同关系中,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要支付义务构成双重合同的对待支付。一方必须在另一方对待支付之前拒绝自己的支付。附带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支付,不能同时履行抗辩权; 3、债权人不履行支付义务的,必须解除合同。相反,债权人原则上不履行附带义务,但可以根据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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