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 2、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
1、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 2、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目的或作用的不同。从给付义务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的利益;附随义务的作用在于弥补给付义务的不足。 2.不确定性的程度不同。从给付义务其内容在债的发生时通常可以得到确定;附随义务在债发生时,基本不可能确定。 3.可诉性不同。能够独立诉请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1、产生的依据不同 从给付义务产生自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而附随义务是依诚实信用原则,债务人于契约及法律所定内容以外,尚负有的义务。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2、存在的范围不同 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而从给付义务只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生效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3、内容不同 附随义务指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为了使当事人一方的利益获得最大的满足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意义,对主给付义务的履行起辅助作用的义务。 4、在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附随义务因为不是对待给付,所以合同一方不履行付随义务对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如果一方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对方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合同义务是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法承担彼此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遵守信用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 后合同义务与付随义务的区别有: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84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188人已浏览
20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