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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避风港原则

2023-05-30 31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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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避风港原则是在民事网络侵权领域内的一项原则,它为网络平台的免责事由提供了基础。 具体情况是指,当权利人发现网络上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时,可以及时通知网络平台采取一定的措施,如断开链接、封号等措施停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网络平台也需及时通知侵权人对它采取措施的原因。而此时,网络平台不构成侵权,即只需完成通知、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就可以了,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若被指侵权人认为自己没有侵权的,可以向网络平台发送未侵权通知,网络平台应恢复断开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避风港原则的适用范围如下: 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下称网络作品); 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网络作品侵权; 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网络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法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网络作品。 综上所述,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法律依据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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