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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承包地的问题

2024-06-28 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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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承包期内,“五保户”原来承包了土地,在其丧命后,该“五保户”无家庭其他人员的,其承包地由原发包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要回,再次发包给他人承包;五保户”原来承包了土地,在其丧命后,该“五保户”尚有家庭其他人员的,由其家庭人员继续承包。由于有的五保户,家庭人员只有一人。该五保户丧命,承包合同因为一方主体消灭而终止,发包方有权将土地要回。因为我国法律限定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不能继承(继续承包必须是家庭人员),与采用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其他方式签订承包合同获到的承包地的差别。后一种情形在承包期内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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