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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对耕地、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分别作了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但是,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承包土地转租应当注意: 1、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2、土地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3、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4、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价款,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按照承包的土地退耕还林规定,在《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规定:国家将会保护退耕还林的农民享受退耕还林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而退耕还林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不过退耕还林后国家制定了相应措施并且给予了相应安置的农民,这部分土地将会属于国家所有,而未指定措施与安置的,则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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