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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包的土地荒废不种,发包方可收回的。 2、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采取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流转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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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1、具有稳定的土地流转关系,土地流转期限在3年以上,单宗土地流转面积在1000亩以上(土地股份合作社入股面积300亩以上)。 2土地流转价格不低于农户常年直接经营纯收入或市、县规定基准价,同时确保流转农户每年的收益获得稳定增长。对流转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规模流转,流转价格的确定应采取实物计价、货币兑现或根据项目盈利水平和物价上涨情况分年段确定增长幅度,以确保农民长远土地收益不降低。
1.农资综合直补76元/亩; 2.水稻种植补贴150元/亩; 3.土地流转费补贴100元/亩,面积以80-200亩为标准; 4.家庭农场生产管理考核补贴100元/亩,全年分两次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补贴标准; 5.绿肥种植补贴2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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