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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不办理过户可以不给尾款吗

2024-09-23 6人已浏览
  • 吴梦凯律师

    吴梦凯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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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卖方不按合同的约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买方可以不支付尾款,也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求对方退还购房款和赔偿损失。 在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前,拒绝支付尾款是行使正当抗辩权的行为,不会认定为违约。同时在未付清尾款之前仍有权要求卖房人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卖房人迟迟不予配合,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起诉。反过来,如果合同约定是在支付完尾款后再办理过户,则买房人应当先支付尾款,而且在付清尾款前,卖房人有权拒绝您办理过户的要求。合法有效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卖房人的主合同义务为交付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买房人主合同义务为支付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存在一定复杂性而且涉及的金额较大,因此双方一般会在合同中约定根据交易进度分期进行付款。对于买房人来说,只要其按照合同约定在相应付款节点之前支付了购房款,其就有权要求卖房人继续履行合同,买房人因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有权拒绝卖房人办理过户前支付尾款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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