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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征地拆迁批文有效吗

2024-04-18 4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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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我们都知道,只要拿到征地批文,往后的事儿就好办多了,但话说回来,被征地的人们可得睁大眼睛看清楚了,这个批文并不意味着就能顺利征地拆迁。在现实生活中,有些情况可能会让你大吃一惊哦!首先得搞明白下面几点: 1.这个征地批文并不是终身保值的东西,就算拿到手,过了期限就没用啦。你知道么,征地批文一般只有两年有效期,而过了两年却还不开始征地的话,那它就自然而然地作废咯; 2.有的地方胆子比天还大,竟然敢玩猫腻儿——把一个大项目分成好多小块审批,试图避开国务院的审批,甚至下放到县级单位去审批,这可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啊!所以,当面临征地拆迁的时候,你们一定要仔细核对征地批文中的征地范围和面积跟实际征收的面积是否相符,看看有没有上面提到的所谓“化整为零”的违规操作; 3.还有的地方居然贪心不足蛇吞象,明明只批了一点儿用地,结果偷偷摸摸占了大片土地,这种情况可是违法的吆。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超过批准的用地产出,多余的部分会被认定是非法占用的哦!这可真是坑爹呢!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征收方连征地批文都拿不出来,咱们能拒绝他们的征地拆迁要求吗?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因为征地批文就是征地合法性的证明文件,没有批文,他们就无权征收土地。所以,如果遇到这样的情况,你们完全有权拒绝他们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n(一)永久基本农田;\n(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n(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n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n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n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n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n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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