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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2022-04-12 734人已浏览
  • 吴小蝶律师

    吴小蝶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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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意思表示,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可撤销合同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生效要件,或者是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如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严重误解和明显的不公平等。但是,效力待定合同缺乏的是,当事人主体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无行为能力、无代理权、无处分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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