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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是: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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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无效合同是危害国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所以无效合同即使是当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义务,国家法律也是坚决不能允许的。这体现了国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国家法律的强制力量来保证有效的合同的正当履行。可撤销合同是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对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内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合同的撤销。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 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有权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三、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虽然合同已经成立并存在,但是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并非绝对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保持着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赋予一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 四、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可能还要对其行为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五、期限限制不同 对于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此时合同有效;而无效合同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其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这是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这一差异就其归纳出来,大概有这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合同无效和可城乡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认定的标准依据是这些方面,一般来说,合同在五个方面无效。一方通过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二是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损害公共利益。第五,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的标准和依据。然后确定可撤销的合同。这只是一时表合同的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就是说,他没有自愿签字,而是被胁迫欺诈,或者被乘客的危险和非自愿签字。这是根据不同的标准确定的。其次,它们的性质不同。因此,无效合同的性质从签订之日起无效,绝对无效,当然无效。可城乡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它的性质不同。三个不同。正是这两种合同啊,当形式无效的认定权和行是可撤销的权利时,他们所受的期间时效是不同的,也是不同的。无效合同是没有啊时间限制的,期限限制的,也就是说任何时候都可以认定无效。没有期限限制。可撤销合同有期限。也就是说,从这份合同有可撤销理由之日起,必须在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这一年没有行使撤销权,所有的撤销权都会丧失。这是行使期间的时效。总共有三个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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