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控制总量备案制管理和编制有什么区别

2023-05-24 18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4

    在线咨询
专业分析
控制总量备案制管理和编制的区别: 1、目的不同:控制总量备案制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资源的利用以及环境的保护,特别是针对一些被过度开采或取水过多的资源。而编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规划和调节城市化进程,以及确保土地和资源供给的平衡性; 2、适用范围不同:控制总量备案制管理主要适用于一些固定的资源,如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等,而编制则适用于城市和区域规划。控制总量备案制管理一般由政府主导,而编制也可以由政府主导,也可以由企业、项目方等社会单位自行编制; 3、控制手段不同:控制总量备案制管理主要通过限定总量的方式实现,而编制则旨在通过调整规划方案、控制新增供应等方式实现资源的合理化利用。同时,在实施的过程中,控制总量备案制管理较为刚性且强制性,而编制的管理相对灵活,有更多的流程和操作区间; 4、监管机构不同:控制总量备案制管理一般由省级、市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监测和审批;而编制则由国家发改委、住建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5、实施时间不同:控制总量备案制管理通常是一种较长期的管理措施,一般需要进行数年甚至十年以上,用于调整资源开采或取水的不合理性;而编制则可以较灵活地调整政策和资源配置,实施时间相对短一些。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制管理的必要性: 1、推动政府简政放权。随着十八大以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思路日益清晰化、科学化,高校、医疗等事业单位对机构编制管理权进一步下放由被动适应变成了主动期盼,希望主管部门以推动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为抓手,适当“松绑”对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管控,解决因编制管理僵化,以及编制与养老、社保等相挂钩引发的现实和长远问题; 2、提高单位自主权。开展备案制管理试点,盘活用人制度,提升单位职工整体素质,为促进单位又好又快发展夯实基础。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各医疗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医师多点执业,人才自由流动,医保全民开放,医疗需求日益增长,人力资源日渐紧张等,更加需要一种民主、宽松、灵活的用人环境和用人体制。实行备案制管理,是实现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有效措施,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3、激发人员活力。备案制管理是建立从身份管理逐渐走向岗位管理、定岗不定人、能进能出、能上能下人事制度的重要一步,有利于逐渐让工作人员从单位人变成社会人,有利于发挥市场在人才配置和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给医生身份松绑,为医生自由执业提供保障,实现优质医疗资源的自由流动。高校教师也可以通过兼职获得合法收入,发挥特长,服务社会,使科技创新及学术研究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真正使专业特长人员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吃饭; 4、助力行业改革。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改革,坚持政府监管和医院自主管理相结合,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机构编制备案制度,是深化医改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坚实的机制保障。高校用人单位可以将财政资金和创收资金结合使用,通过更加合理的劳动收入分配,使具有人才吸引力的高等院校能够吸引到更好的人才,促进高校、研究院所、企业之间人才的合理流动,更加科学合理地配置高等教育人力资源,形成动态化劳动力市场体系。 综上所述,控制总量实际就是浮动编制。不具体到个人,编制隶属于单位,人在单位,那么就挂上编制,如果辞职辞退,那么就收回编制继续给下一个人用。医院、中职院校、幼儿现在多属于这一类。简单来说,就是目前编制数量不够,而单位的用人需求较大,因此采取控制总量备案制来控制编制数量,但通过控制总量进入单位的人在岗期间享受和事业编人员同等福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以上内容为法师兄与律师联合制作,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如果还不明白,看再多也不如问一下,让律师告诉你答案,99.3%的用户选择
11,079位律师在线累积服务3,700万人/次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
  •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来处理
  • 刑罚的轻重高低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相关问题热门关注
法师兄 律师普法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