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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场所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吗?

2024-04-22 23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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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具有一下几个特征:空间上的开放性,即要求对全体社会公众开放,仅对特定人员才能进入的场所就不属于公共场所,当然不同的公共场所由于功能上区别,开放的程度有所不同;人员上的多数性和不特定性,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无任何限制,任何社会成员无须履行其他限制性的手续即可随意出入;具有社会活动性,即场所的功能用于满足公众的社会生活需求,在场所内的活动涉及生活各个方面。因此仅供企事业内部人员使用的场所或区域(即办公场所),无论是一间办公室还是整栋办公大楼,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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