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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解释挤占挪用

2024-06-01 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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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什么是挤占挪用 挤占是指排挤开原来的并侵占它的位置,指占用某个原本不可供己占有的空间或时间范围,如:挤占人行道。挪用的意思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例如挪用公款。通常指把公共财物据为已有,而用来干某事,如:挪用公共设施。 1、挤占建设项目资金指的是将批准概算之外的开支计入项目支出。或者建设资金与行政事业账户或生产经营账户混存混用,货币资金实际结存量小于建设资金货币资金余额。 2、挪用建设项目资金指的是将项目资金用于批复外项目、行政事业开支等其他方面或借给他人使用(含借给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的要件为: 1、犯罪客观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 3、挪用公款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 上述挪用公款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标准,也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挪用公款的具体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是否构成挪用公款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重点问题: 1、正确认识行为人是否具备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资格。挪用公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就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修订前,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人员。刑法修订后,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不再是挪用公款的犯罪主体。如果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 2、要正确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违反财经纪律而挪用,目的在于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过失不构成本罪,如行为人因工作疏忽大意,使公款被他人非法使用的,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款被他人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正确判断行为人挪用公款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如果行为人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得公款归个人使用,不能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4、要注意区分挪用与借用公款的界限,二者的区别体现是:首先,挪用公款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而借用公款是行为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其次,挪用公款罪一般是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单位不知道公款的去向和用途,借用是按照规定和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暂借的,具有公开性;最后,挪用公款的行为多数没有手续和借据,而借用公款一般是经过合法程序批准,有借款凭证,有的在帐面上有记载。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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