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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区别

2020-08-06 1,555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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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账务处理不同:挤占是账务未做处理,资金被用,形成有账无实;挪用则从账面上已做处理,资金明显已发生支付。2.违规初衷不同:挤占属于资金周转困难临时占用,主观上计划归还占用资金;而挪用则因资金困难才占用,主观上一般无力归还或者实际上是以专项资金的名义争取而来不打算归还的资金。3.违规性质不同:挤占性质较轻,调账即可;挪用性质较重,需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4.货币资金对问题金额的影响;挤占金额随着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当货币资金大于或等于挤占金额时,挤占问题自动消失。而挪用资金由于已经作了账务处理,不会因倾货币资金的变化而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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