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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是什么意思?

2023-04-22 2人已浏览
  • 周业恳律师

    周业恳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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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未成立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的过失行为致他方蒙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该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保证交易谈判过程中的附随义务,诸如不隐瞒瑕疵和协作、照顾、无欺义务和重要情势的告知义务,以及违背义务时的救济等。 缔约过失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类型: 1、恶意磋商。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此类; 2、欺诈谛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 4、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6、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 7、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 8、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 9、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不能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 1、缔约费用,如邮电费用、赴缔约地察看标的物所支出的费用; 2、准备履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准备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所支出的费用; 3、受害人支出上述费用所丧失的利息; 4、因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而增加的费用。间接损失:为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关于信赖利益的数额,一般认为,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范围。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保险费、营养费、护理费、受害人的误工工资或者劳动收入。 综上所述,在现实社会中,由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双方合作关系因一方违背其依据所产生的义务,导致损失另一方信赖利益,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因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其中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损,从而形成的一种民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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