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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要写申请吗

2024-05-15 1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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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安排员工加班有三项条件: (一)生产经营需要是加班的起因条件; (二)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是程序; (三)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和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是时间限制。 因此加班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说了算,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且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才能安排加班。 信立公司让员工入厂时即与单位书面“协商”加班事宜,其时没有“生产经营需要”的事由,实践中也违反了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和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的时间限制,所以表面上看似做到了协商程序,但仍不合法。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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