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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加班必须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或者与劳动者协商后才行,但司法实践中务工一方一般没有选择,主要看是否有加班薪酬,一般有则加班是合法的,但不得超过一定时间(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1、加班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除外): (1)时间限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人员限制: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加班。 2、加班的程序:(1)单位安排加班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劳动者申请加班的,应经过用人单位批准。(2)支付加班费。 (3)不得违反上述加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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