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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生育政策

2021-12-14 6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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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河北生育政策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各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具体如下: 1、生育方面,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事项联办; 2、在城乡社区建设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母婴设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3、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中小学校应当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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