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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
您可以参照河北省计生条例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夫妻,可有计划地再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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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计生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和准生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第十九条双方无子女的公民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不含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第二十条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进行登记。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审核、审批各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审批期限不包括病残儿医学鉴定时间。对批准生育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依据《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照顾生育的夫妻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只有一个子女,且其子女有非遗传性严重残疾的;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3、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4、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或者相当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只有一个子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在本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只有一个子女的; 6、夫妻双方均为全国1000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只有一个子女的; 7、再婚前无计划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或者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为两个以下子女的丧偶者; 8、在矿区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且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矿工,只有一个女孩的; 9、平原、丘陵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10、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1、山区、坝上农村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2、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村民,只有一个子女的; 13、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28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4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可缩短生育间隔。如果未办理准生证,不能生育二胎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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