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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跳槽学校借口拒绝调动引仲裁

2024-06-10 2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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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蒋老师1997年调入北信附中任教,其人事档案关系也随之转入该校。蒋老师2003年开始与北信附中签订聘用和岗位协议书,最后一次协议规定的聘用期限截止到2005年8月31日。今年6月初,蒋向学校提交了工作调动书面申请。但校方以其未遵守学校规定的5月15日前提出调动申请为由,拒绝办理调动手续。双方调解无果,蒋老师于10月18日向朝阳区人事局人事仲裁科提出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朝阳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12月28日作出的裁决书,裁决称:被申请人北京信息工程学院附中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为申请人蒋某某办理人事、组织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而对于校方一直坚持的蒋元(化名)违反学校内部规定,未于5月15日前提出调动申请,不予办理人事调动相关手续的理由,裁决书上明确表示“于法无据”,同时认为校方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再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蒋元的爱人李先生表示,对裁决过程和结果都很满意,希望北京信息工程学院附中能够尽快解决蒋老师的人事关系。李先生表示,如果北信附中在裁决书生效五日内仍没有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自己将会申请法院执行。他同时向记者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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