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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防疫最新政策

2021-12-13 36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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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石家庄防疫最新政策如下: 1、11月11日以来有上海市旅居史的来(返)石人员,尤其是11月15日以来有上海市黄浦区、浦东新区、青浦区旅居史,近期有内蒙古满洲里市旅居史人员,其他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所有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人员或与各地公布感染者行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跟所在社区(村)、单位、宾馆主动联系,配合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排查,管控等防疫责任; 2、有报告病例地、市旅居史或或与上述活动轨迹有重合的来(返)石人员,在服从属地疫情防控部门防疫要求的前提下,建议至少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并落实健康管理14天; 3、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媒体发布的疫情动态,近期非必要不前往确诊病例轨迹重合的地区或其他中高风险地区。如必须前往,务必做好个人防护,返石后,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和工作单位报备相关情况,配合当地疫情防控部门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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