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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无度影响房子吗

2024-06-06 2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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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在房地产交易中,若房产与地产分开转让,则此类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众所周知,建筑物依附于土地之上,两者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因此,当我们试图通过买卖完成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时,商品房所占据的土地使用权也应当随同房屋一并转让给新的所有者。倘若卖家在此类交易过程中,将房产与土地分别转让给了不同的买家,或者仅在出售房屋时转让了房屋所有权,却未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那么买方有权对这类买卖合同提出异议,认为其无效。 2、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通常以买卖双方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进行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将无法产生效力,也就无法实现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即便房屋已经实际交付,也同样属于无效的情况。 只要房屋尚未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无论卖家是否已经收取了房价款项,甚至已经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当事人仍然有权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3、在房屋交易中,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任何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当房屋的产权由多个人共享时,出卖人必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出售,并且在出售共有房屋时,还需提供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n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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