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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质押新规打几折,,有什么新的规定?

2024-06-05 22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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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股票质押率上限降低。股票质押率不得超过60%,交易所可调整上限。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六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其中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质押率上限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二、整体质押比例限制。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初始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 三、质押集中度降低。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单一资产管理产品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导致超过上述比例的情况除外。 四、融资规模门槛提高。融入方首次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后续每次不低于50万。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业务实质、市场情况和公司资本实力,合理确定股票质押回购最低交易金额。其中融入方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次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五、质押标的范围缩小。初始交易的标的为A股股票或其他经认可的证券。不再认可债券、基金作为初始质押融资标的,但仍可作为补充质押标的。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二十九条初始交易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将所持标的证券质押,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交易申报。 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业务办法》第三十一条补充质押申报是指融入方按约定补充提交标的证券进行质押登记的交易申报。 补充质押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六、融入方主体受限。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其发行的产品。 具体规则:《业务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七、资金用途受限。融入资金应存放于专户,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不能投资于淘汰类产业或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不能进行新股申购、不能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买入股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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