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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可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形是

2021-11-16 25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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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下列情形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可免除法律责任: 1.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伤害事故; 2.学生自杀、自伤的伤害事故; 3.学校外部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伤害事故; (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学生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4.学校内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伤害事故; 5.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事故。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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