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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和家长签定接送安全责任书后,不能免除学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但学校此举可能不是为免责,而是基于学生的安全考虑,是为了提示提高家长的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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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应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幼儿园或者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自己摔伤,学校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学校是否需要负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学校的安全保卫义务是否适当履行.毕竟学校不是公安局,只要学校的保安按照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守卫了,也就是这些行为义务已经适当履行了,那学校就不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因为学校的义务是行为义务,而非保证结果的义务.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学校的责任有点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履行其安保义务,那则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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