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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注销了债务怎么办

2022-04-16 3,10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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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退还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因此,法律将欠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等费用列为第一顺序清偿;2、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终止时,民办学校终止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教职工社会保险费,从学校财产中优先缴纳;3、其他债务已偿还。关于清偿顺序的规定保护了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五十九条  对民办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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