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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教育教学的需要,制定本市学校的办学标准;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学校。学校建设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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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退(转)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学生办理退(转)学退费手续。 (一)开学前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同意的,学校应退还收取的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期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70%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50%;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40%;超过3个月的不再退费。 (三)开学后申请退学按学年收费的,1个月以内核退85%的学费、住宿费;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核退75%;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核退70%;超过3个月到下学期1个月以内核退5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内核退20%;超过第2学期3个月以上的不再退费。 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2,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办学手续:一、申请办学单位在办学所在地中心学校领取《办学申请表》一式三份。二、将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的《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及办学所需相关材料提交当地中心学校,中心学校组织人员逐项审核申请内容及提供的相关材料。三、中心学校将通过考试,基本符合办学条件的办学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民办教育办学申请表》的签字意见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县教育局。第四,教育局应当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办学单位颁发《民办教育许可证》,对不符合办学条件的,作出不同意办学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办理《民办教育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学校。学校建设应当与居民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城乡规划部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时,应当有教育部门参加,审查教育设施是否规范设置。未按照规定配置的,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批准其规划方案。在旧城区分散建设居民住宅,预计入住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明显超过当地义务教育学位容量,需要调整学校设置规划的,在规划调整前,城乡规划部门不得许可建设居民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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