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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税收优惠政策

2020-11-14 556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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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增值税政策 (一)减征 减征政策是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3降1”政策。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湖北省以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继续执行增值税征收率“3降1”政策。 对于湖北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也适用“3降1”政策,停止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免征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电影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仍适用由5年延长至8年的规定。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临时补助和奖金免征个税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防疫用品免征个税 在2021年12月31日前,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继续执行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 同样税收洼地政策也一直在持续,有限公司财政奖励; 增值税:当地政府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75%-90%,地方留存50% 企业所得税:当地政府奖励增值税地方留存比例75%-90%,地方留存40% 自然人代开政策2021年持续代开: 自然然代开的原本是为个人在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个人无法提供给公司相应的发票,那么通过自然代开政策,去税务大厅代开发票给企业。 税收洼地个人代开个人经营所得税的优势: 1,无需办理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不涉及注销 2,发票不进金税三期系统,直接由税务局代开 3,不会升级一般纳税人,不涉及个税的汇算清缴 4,资金不走第三方,售票企业直接给到个人。 5,税率低,远低于个人所得税不核定征收税率 对于一些自由职业者来说,和高利润企业来讲,非常适用,和公司发生了这类的业务,通过自然人代开模式是比较好的,当然也要看下家企业能不能接受,因为毕竟是普票,对于大部分医药公司,建筑设计公司,房地产经纪代理公司以及服务类型的公司来说通过个人代开都是可以的。 自然人代开政策的增值税、附加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全部完税,开具发票的同时就是出具完税证明,也就是说个税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一、服务类: 现代服务及其他现代服务:信息服务费、研发服务费、研究服务费、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增值服务、维修保养费、机械使用费、市场调研费、软件服务费、、总部管理服务费、市场管理服务费、日常综合管理费、供应链管理服务费、安保服务费、市场拓展费、新品拓展费、商务辅助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居间服务费、销售服务费、洗涤费、项目管理费、车辆管理服务费、打印复印服务费、项目推广费、综合管理费 居民日常服务:市容市政管理、家政服务、婚庆服务、养老服务; 其他生活服务:除草服务费、园林绿化费等、场地铺设服务费; 安全保护服务:安全系统监控、其他安保服务; 交通运费服务:陆路运输服务、运输费、装卸费、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材料收派服务。 二、建筑类 建筑服务:建筑服务费、修缮服务费、建筑工程款、机械维修费、机械使用费、泵送费、搅拌机费、木工工程、泥水工程款、改造工程款、水电工程款、其他建筑服务。 三、商业类: 口罩、酒精、消毒液、测温枪、煤炭、沥青、五金材料、材料费、建筑材料、建筑材料费、水泥、沙石、电缆、电线、木材、建材、装饰、电器、机械设备、石膏板、瓷砖、暖气片、装饰材料、螺丝、开关、水管、塑料制品、纸箱、纸盒、电脑配件等办公用品、电子产品、日常用品、食品、礼品等。(除钢、铁、铝以外的其他商品类项目都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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