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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利性质出让和划拨区别

2023-05-19 30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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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权利性质出让和划拨区别如下: 1、取得方式不同:土地划拨是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出让是经营性建设用地原则上应该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有偿方式取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权利义务不同:划拨的土地不得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具有法定规范内的处置权,可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3、期限不同: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出让土地按用途区分使用年限一般分商业用地40年、工业用地50年、住宅用地70年; 4、房屋类型不同:划拨土地一般为公益事业用房或保障性住房等建设用地;出让土地上一般为经营性用房,如商业广场、商品房、工业厂房等。 土地权利性质出让的后果: 1、土地用途的限制:土地权利性质出让后,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和用途受到限制,购买方必须按照土地权利性质规定的用途进行开发和利用,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否则将面临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2、土地使用期限的限制:土地权利性质出让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受到限制,购买方必须按照土地权利性质规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和利用,不能超期使用,否则将面临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3、土地收益的限制:土地权利性质出让后,购买方在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可以从土地利用中获取收益,但在土地权利性质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内,土地收益的分配和使用也受到限制,购买方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不能违反土地权利性质规定,否则将面临违法违规的行政处罚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土地出让和划拨在所属主体、转让方式、用途和政策性质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在进行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选择,以便更好地推进企业的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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