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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2023-05-05 17人已浏览
  • 唐玉娟律师

    唐玉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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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山东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具体如下: 1、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3、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企业退休人员病故后需要办理的手续: 1、企业职工去世后、把医疗费用报销完,家属或家属单位去注销个人帐户、并提取个人帐户的余额;家属需带身份证、参保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 2、去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并提取社保个人帐户余额;同时领取丧葬费,丧葬费的标准,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的工资;抚恤金全国没有统一标准,由各省市统一规定。 综上所述,在不同的地区,针对公民死亡的情况,此时作出的丧葬费赔偿标准是不同的。同时还要结合死者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的死亡,即使致死原因相同,但实际死亡的年份不同,也是有可能影响到最后的丧葬费数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 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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