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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防卫的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2024-01-24 52人已浏览
  • 郑萌律师

    郑萌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国凡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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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特殊防卫成立条件如下: 1、特别防卫首先应具备成立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对象、主观这四个基本条件; 2、特别防卫还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既只有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才成立特别防卫;而对于一般违法行为的暴力行为、非暴力犯罪、轻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进行正当防卫时,不适用特别防卫; 3、实施特别防卫应注意,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在时间上不当。即使是遇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许在不法侵害结束后继续打击不法侵害人; 4、只有当上述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卫人为保护人身安全进行防卫时,才能成立特别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成立特别防卫。 构成绝对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特殊要件: 1、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暴力侵害。 2、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非法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 3、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 4、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5、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暴力犯罪者本人。 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进具备,才能构成绝对正当防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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