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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防卫,又称为“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度的限制,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
1、特殊防卫首先要具备建立正当防卫的原因。时间、对象、主观四个基本条件。2、特殊防卫必须具备特定的对象条件,只有在防卫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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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进行的非法侵害,制止非法侵害,给非法侵害者带来一定损害的防卫行为。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正当防卫的行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非法侵犯现实的存在 (2)非法侵犯正在进行中 (3)具有防卫意识,防卫人具有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侵害者的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1、要建立正当防卫,必须存在违法侵权,违法侵权必须存在于现实中; 2、正当防卫只能在非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实施,不能实施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能与第三提并论; 1、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非法侵害; 4、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例如罪犯抢夺他人财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踪并强行将财物夺回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如果抢夺者已经逃匿,事后被事主发现,就不能认为侵害的事实正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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